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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