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国有土地;但是,兴建乡镇公司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准许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准许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隶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公司、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法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建公司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有举办公司的,应当拥有关准许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许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借于非乡下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到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兼并等情形招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