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不定期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基础,损失赔偿额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不过不得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