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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有户口簿带户口簿即可;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原先有身份证的,可开具证明写清居民身份证编号。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样式要求为民政部制定的统一制式表格(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自印,向单位、组织出售),男女双方各一份。一般单位由政工部门负责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如无工作单位,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开具证明。
(4)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地方);
(5)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证》丢失、损毁的,可向原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持此书既可;如是在法院办理的离婚手续,应当提交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如不是终审判决,还应当附上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
(6)二寸男女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张
照片要求达到证件照片的标准,不要在婚纱摄影处的化妆照。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在指定处现场拍照,请事先询问。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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