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成立至少要符合以下两点: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但最好二者同时具备。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储存时间、仓储费、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
【仓单应载事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 储存场所;
(五) 储存期间;
(六) 仓储费;
(七)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