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
违法犯罪活动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