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计算需结合年龄和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总额。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四)其他费用需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比如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计算,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