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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适用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1、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
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2、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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