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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适用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数罪并罚适用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4 22:28:33 已帮助20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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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适用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1、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
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2、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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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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