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子公司,母公司要严格依法完成出资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日常运营中,保持子公司的独立决策和财务独立,避免出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防止逃避子公司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要对债务担责。
(二)对于分公司,总公司需清楚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要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因为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