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应当依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各方
权利和义务,在险种适用上应依照
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解及适用。陆某因心脏骤停死亡,因保险单中除约定意外身故险,还约定了急性病身故险,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以康人寿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对于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普通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因此,为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陆某与以康人寿保险公司对急性病身故险的
适用范围产生了两种理解,存在冲突,在对合同条款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陆某
家属要求以康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急性病身故险保险金和
丧葬费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