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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形式有赠与、交换和出售等。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不允许转让的,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不能转让,以及法律上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法院应当按照《刑法》228条的规定对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刑,当然如果倒卖土地的使用权数量较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惩罚。
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出让与转让的区别是:1、主体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4、交易市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于国家给他人使用的权利,而转让是指国有给土地使用者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进行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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