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子女的认定可由公安机关认定,对遗弃子女的,可以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并且行为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节恶劣的,可构成遗弃罪,需要被扶养人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