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与
民间借贷纠纷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表现均为借贷到期不能还款,但到期不能还款的真实原因不同。概括讲,前者为非法占有,后者为因客观事由
无力偿还。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型诈骗案件的
借款人出具
借条只是一个表面形式,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
诈骗手段。而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因借款不能偿还而发生的
纠纷,是
合同纠纷的一种。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
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
借贷纠纷,不构成借贷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