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无过错方要诉请出轨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出轨方与第三人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证据,如出轨方与第三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比如租住在同一套住宅内,出轨方与第三人共同孕育有子女,又或者是能够证明出轨方与第三人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书面资料、聊天记录、视频音频资料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搜集上述资料的过程需要注意合法搜集,如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则无法作为具备合法性的民事证据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