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
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
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
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
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