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案件中,相对于单位而言,
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公司不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其缴纳
社会保险,一旦产生矛盾,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虽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招用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
证据如果没有公司的盖章确认等,则很难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潜在
劳动争议的时候,应当主动着手保存证据,便于后期仲裁、
诉讼以争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