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指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确实、充分,应当
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
撤案、不
起诉和宣告无罪。
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
处理方式:
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我国刑事诉讼
法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
罪名不能成立的
无罪判决。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
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