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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1、工程名称。2、本合同签订依据 。3、设计依据。4、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6.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7.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8.费用。9.支付方式。10.双方责任。11、保密。1。2、争议解决。1。3、生效以及其他。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可以参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结算,或者是按照市场价值参考结算价款。同时双方还可以向专门的机构委托计算应该支付的工程款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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