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没有任意强制退股的法律依据,需符合法定情形。小股东可通过法定途径减少损失。
1.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些情形包括公司连续多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应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回购,协商不成则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请求司法解散公司: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通过清算程序收回投资。
小股东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