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五)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组织做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六)监护人做送养人的,应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七)生父母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八)被收养人的户口本及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可以不提交户口本)。
(九)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