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闹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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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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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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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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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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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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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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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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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