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具备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合法权力,除非其能够提出确实凿的证据,用以证明已经在事发之前向被保人或投保人充分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 2、在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因此应当被视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对这些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在受害者接受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医生会依据患者的病情来做出相应的医疗决策,而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投保人,都没有权利对此进行干涉。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受害者所使用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支出,那么他们就应该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所有赔偿责任。 3、当保险公司无缘无故地拒绝赔付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提起诉讼等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