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拥有当地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4、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7、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9、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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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