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职责和权限如下:
1、召集、支持董事会、股东会;
2、对于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核查实施;
3、提名公司总经理及公司高管人员;
4、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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