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供暖协议是供暖单位向采暖单位或个人供暖,采暖单位或个人支付采暖费用的协议。
与一般的协议相比,供暖协议的产生、履行有自己的特点,除了体现协议自由的意思自治原则外,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强制干预和指导性。
在供暖协议中,一方面,供暖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暖义务不仅是基于协议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政府每年冬季也均要求检查供暖方是否保证正常供暖;另一方面,供暖在技术上系整体供暖,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其他民事协议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特定采暖方供暖,而于其他民事协议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暖协议中供暖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
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暖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