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律师费系由委托律师代表相关权益方参与各类纠纷处理的人承担。 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领域的案例中,如果某一方作为被告应诉,他们有权聘请律师为自身提供辩护服务并取得胜诉,此时,该方有权请求讼败的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 法律明确保障了一方当事人享有向对方索偿因案件审理所产生的必要成本的权利。 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须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案件受理费,其中包括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以及其他有关诉讼的额外费用。 若当事人在目力范围内支付这些费用存在切实困难,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缓期支付、降低支付或免于支付的申请。 关于诉讼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和方式将另行规定,以确保法律程序及公正性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8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