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由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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