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是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那原告也可以在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