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
2、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