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借卡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借卡人,明确要求其归还卡片,了解借卡用途及使用情况。
(二)若借卡人拒绝归还或使用卡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立即向警方报告,配合警方调查。
(三)留存与借卡人沟通的记录、卡片出借相关证据等,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