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刑事拘留之後,公安机關多會於該拘留期間結束前的30日內提交請求,請求人們警察機構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倘若在這段時間內,同案犯人被發現,他們有可能會在同一時間或者稍後的時間點被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這個時間節點並非固定不變,而是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證據收集中的困難度等多種因素。對於尚未被捕獲的同案犯人,警方將繼續進行深入調查,直到找到並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