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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9 08:16:10 已帮助21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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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被监护人人损民事责任的承担: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2、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如果有财产,应从其财产中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作为监护人的除外。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致人损害时,上述单位若不能证明其尽了监护职责,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5、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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