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开庭后结案时间与伤残等级无关,劳动争议应当在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15日;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一般在3个月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