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于医疗期有这样的规定。
要是企业职工生病了或者因非工伤而负伤,得停下工作去治疗,那根据他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会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要是实际工作年限不到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就给三个月医疗期;五年以上的,就给六个月。
要是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六个月医疗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给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给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就给二十四个月。
而且,医疗期三个月的,是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算的;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