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计算标准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补偿方案由当地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制定并公告。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提醒: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应通过法定程序协调或裁决,避免采取非理性方式;同时需保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相关权属证明,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