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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监控方法是:
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
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
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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