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认定主要在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
1、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3、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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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及贪污金额、索贿行为及悔过表现。贪污金额越大,刑罚越重,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甚至死刑。索贿行为加重处罚。如实交代罪行、退还赃物可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中国刑法框架下,受贿罪的刑罚与案件金额和情节紧密关联。若被告在检方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挚悔罪并积极退赃,可望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刑。这表明,自首、真诚悔改和减少损害后果的行为可能带来法律上的宽大处理。具体判决需综合考虑受贿金额、情节严重性、自首动机、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等因素。法院将据此评估是否构成自首,并决定相应的刑罚减免幅度。
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公司、企业等组织中任职的个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行的严重性依据受贿金额和谋利程度而定。若受贿额介于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视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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