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利用自己在工作职务上的那些便利条件,像把公共财物给侵吞了,偷偷地窃取走,用骗的办法把财物弄到手,或者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把公共财物非法占有了。
界定的时候得注意这几点。
首先,主体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里从事公务的那些人都算。
其次,得利用职务的便利,就是凭借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那种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
最后,就是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得把公共财物归自己所有或者让第三者非法占有。
比如说,有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借着审批项目的权力,偷偷地把公款转到自己账户里,然后还挥霍掉了,这就很可能构成贪污罪。
但要是只是暂时借用公款,并且有归还的意愿之类的情况,那就不算构成这个罪。
到底是不是贪污罪,得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综合起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