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时效抗辩应如何提出。从内容而言,提出时效抗辩一是要有原因,二是要有目的:原因方面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在原因的主张中,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目的方面是使权利人的胜诉权丧失,即主张时效抗辩的当事人不再需履行义务。较典型的表述为:因权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己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张三的请求己经超过二年的时间,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从形式而言,在开庭审理前或之后,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但应符合前述的内容要求。
再次,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后的处理。《民诉法意见》第153条中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进行审查,在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时,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此我们仅讨论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在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后,法院是否只审查时效方面的事项而不作其他审查笔者认为时效抗辩只是审理案件中的一方面的权利,对于案件其他方面的事实,法官也应一并进行审查,如果时效抗辩的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对其他方面的事实不作分析,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旦时效抗辩不成立,法院也可依据己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而不需要另行开庭审查,造成双方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