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申请,1至3项法院一般同意申请,因为这些
证据材料都属于
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所致的不能掌握的,而4至6项难以完全说是客观原因,法院一般不同意申请,因为它超出了《
证据规定》第十七条所列举事项的规定。但该规定第三款作为兜底条款规定的“客观原因”给法官处理这些情形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我们必须把“客观原因”限定在“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这个范围内,以此来强化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同时还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上就是申请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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