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
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 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
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
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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