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主要有: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有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交通事故民事案件中有: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疾病,在进行民事少动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此外在对待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正当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的情况以及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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