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条例》第24条之规定,
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受害人的
丧葬费用、救助费用等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再向肇事者追偿。2009年10月颁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沿袭了《条例》的做法,也将肇事逃逸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但是,从法院的审判实务看,在许多情形下,法官仍然会判决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例如《车辆肇事逃逸保险也赔了》,参见《中国保险报》2009年9月4日第6版)。法官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一方面因为救助基金尚未建立,受害人无法通过救助基金获得赔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官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规则的怀疑。
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究竟谁该垫付赔偿费用交通肇事逃逸有查明逃逸车辆与未查明逃逸车辆之区别,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有投保交强险车辆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之区别。应当区别交通肇事逃逸的不同情形,分别要求保险公司或者救助基金垫付。
以上是逃逸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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