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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孩抢生抚养费的问题

关于二孩抢生抚养费的问题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9 14:48:30 已帮助42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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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
首先,从法律方面来看,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有利溯及”原则。比如,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但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并没有因新法的修订而取消,这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免征“抢生”二孩父母的社会抚养费,则符合“有利溯及”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新旧法律不一致时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法律适用原则上从旧,然而,当适用新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应该适用新的法律。例如,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那么司法上就不能在1998年以后再对被告人发生在1996年之前的所谓“投机倒把”行为按照旧的《刑法》进行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这一原则。

事实上,“有利溯及”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也符合国家卫计委此前的相关表态。据1月23日《新京报》报道: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围绕着该政策的一大焦点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在政策施行前出生的“二孩”。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认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遵从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免征“抢生”二孩父母的社会抚养费,也合情合理,更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初衷。因为全面放开二孩是针对低生育率和快速老龄化这种新的人口形势而实施的政策,生育二孩既符合现在的政策,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的人口结构。我国已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但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许多育龄夫妇仍存在不愿、不敢生二孩的心态。为此,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完善医疗、托育、教育、社保、税收等相关经济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在这种形势下,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二孩的夫妇,没有处罚的,不再处罚,是利国利民的善举。否则,一方面鼓励育龄夫妇生育二孩,另一方面又对已经生育二孩的夫妇进行处罚,这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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