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