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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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是一种欺诈性的欺骗手段、胁迫他人或者是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的内心真意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是变更合同内容。2、公司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3、违反了法律强制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无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这种合同自然的终止时间要到劳动者合法的退休之后才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如果出现了其它的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此合同也能够解除。
无限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简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无限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简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区别很大,主要是一个是有到期的合同,一个是长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协商后,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3、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依法定条件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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