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各地执行不太一样,一般是实行
工伤补差的原则。 因
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
医疗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
误工工资、
丧葬费等费用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或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