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定性和划分责任与本案客观事实、
法律关系不符,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法第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从本条适用的对象来看。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均限于自然人。提供
劳动者受害
纠纷上诉状 ,而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的雇员因工作发生损害的纠纷,则应按照该法的34条用人单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的
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本案发生的劳务关系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并非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接受劳务一方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