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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各地规定,劳动关系解除之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告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在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应当及时(有的省市规定为一个月内,有的省市为60日,不超过60日)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公共服务机构窘相失业登记。而后持失业证和个人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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