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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笔迹鉴定的材料

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的样本必须是原件,必须是嫌疑人的亲笔笔记,须有不同时期足够的单字,送检的字体应基本一致,在相同的书写条件下书写的。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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